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体育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修订
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体育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体育课程教学管理,科学评定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成果,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,提升身体素质与运动技能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》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及我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,结合体育课程教学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(以下简称“学生”)的体育课程成绩考核。
第三条 体育课程成绩考核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原则,坚持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,注重学生体育参与态度、锻炼习惯养成与运动能力提升的综合评价,全面反映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情况。
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成绩占比
第四条 体育课程总成绩满分为100分,由课堂考勤(30%)、阳光跑(15%)、身体素质(15%)、学习评价(10%)、专项技能(30%)五项构成,各部分成绩独立评定后,按对应权重折算计入总成绩即为该生最终体育成绩。“缺项”者,则不予考试,期末体育课成绩按“0分”处理。
第三章 各项成绩考核标准
第五条 课堂考勤总成绩占30%,主要考核学生体育课堂出勤情况,包括理论课、专项技能课等,具体评定标准如下:
全学期无迟到、早退、缺勤记录,考勤成绩计30分;迟到或早退1次扣3分;无故旷课(即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课)1次扣6分。以此类推,直至考勤成绩扣完为止,课堂考勤成绩为0者,视为“缺项”,体育课不予考试,当学期体育成绩按零分计。
因病假、事假无法出勤的,需提前向班级辅导员(或班主任)请假,经批准后可按“请假”记录;整个学期1次请假不扣分,从第2次开始每次扣2分;参与学校重大活动(须有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证明)只记“请假”不扣分;除特殊原因外,缺课次数(含旷课、请假)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,视为“缺项”,体育课不予考试,当学期体育成绩按零分计。
第六条 阳光跑占总成绩的15%,考核内容主要以“校园阳光跑”活动数据为依据,考核学生日常体育锻炼的持续性与规范性,具体评定标准如下:
在规定期限内,累计跑步有效次数达到规定要求,则阳光跑成绩直接按照对应权重计入期末体育课成绩;如只完成规定次数50%以上而未全部完成,视为0分,同时计入期末成绩权重;如未完成规定要求的50%,视为“缺项”,则不予考试,期末体育课成绩按“0分”处理。
因身体残疾、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与阳光跑的学生,需按规定提交免跑申请,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,交由体育教学部审批,审核批准后,阳光跑成绩按“合格”计9分(即15分制的60%),但免跑学生需参与体育教学部安排的替代性体育锻炼任务,未完成替代性任务的,阳光跑成绩计0分,计入期末成绩权重。
阳光跑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,按《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校园阳光跑实施方案》中的作弊处罚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身体素质占总成绩的15%,主要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为核心依据,结合我校学生体质特点,选取两项具有代表性指标进行考核,具体评定标准如下:
指标设立:男生考核指标为“1000米跑+”,女生考核指标为“800米跑+”,其中1000米和800米属于必考项目,另一项每学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。
成绩评定:各项指标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对应评分表打分(满分100分),取各项指标平均分后,按20%权重折算为身体素质成绩,没有该项指标,视为“缺项”,期末体育课成绩按“0分”处理。
免考与缓考:因临时伤病(如骨折、急性扭伤等)无法按时参加身体素质考核的学生,可申请缓考,缓考安排在学期末统一进行;因永久残疾、严重慢性病无法参与身体素质考核的学生,凭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和免考申请,经所在学院批准、体育教学部审核后,身体素质成绩按“合格”计9分(15分制的60%),不参与具体指标考核。
第八条 学习评价占总成绩的10%,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、行为规范、进步情况等,由授课教师自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进行评判打分,按照权重计入体育课程期末成绩。
第九条 专项技能占总成绩的30%,主要考核学生对所选项目体育专项技能的掌握情况,包括专项素质、理论考试、技能考核等,具体评定标准如下:
专项技能由授课教师根据专项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,在学校规定的考试日期截止前完成相应的考试及成绩核算工作,没有该项指标,视为“缺项”,期末体育课成绩按“0分”处理。
因伤病无法参加专项技能的学生,需提交免考申请及近半年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,经批准后成绩按“合格”计21分(30分制的60%),需提交专项运动理论作业或报告作为替代考核材料。
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
第九条 体育课程期末成绩评定实行“任课教师初评、办公室(教研室)复核、体育教学部终审”三级审核机制。任课教师需在学期末体育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各项成绩评定,计算出总成绩,并在规定期限内准确无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:下载打印纸质版成绩单,经部门办公室审核签章后连同考勤记录等原始材料一并存档。
第十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,向体育教学部提交成绩异议申请,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体育教学部立即组织复核并及时反馈学生。
第十一条 体育课总成绩按“百分制”记载,60分及以上为合格,可获得对应学分;不足60分为不合格,需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。补考仅针对“身体素质”“专项技能”两项终结性考核内容,课堂考勤、阳光跑不参与补考,按原评定结果计入补考总成绩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部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,具体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。